最高被罚30万!银川公布10件质量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火狐体育官网入口 发布时间:2025-09-16 06:04:589月10日上午,由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以“加强全面质量管理 促进质量强国建设”为主题的2025年银川市“质量月”活动真正开始启动。在“创新引领‘质’话银川”主题交流会环节,发布2025年度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质量违法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改,筑牢质量安全防线。
此次共发布“银川市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掺假掺杂的肉类制品案”“贺兰县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案”等10件典型案例,涵盖食品药品、日用百货、特定种类设备及工业产品等领域。通过曝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既展现了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打击质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坚定决心,也为行业从业者敲响质量安全警钟。
2022年8月8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兴庆区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对樊某销售“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的行为做出详细的调查。经辽宁省药品监管局协查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认定樊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且销售的“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为假药。
案例二:宁夏某公司西夏供应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燃气具配件案
2024年7月4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西夏区分局联合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该公司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和燃气用具连接软管开展监督抽检,结果均为不合格。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2025年1月7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西夏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658.65元;2.罚款20650元。
2024年9月12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兴庆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肉类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时,发现该公司从事驴肉经营活动,但没办法提供驴肉进货票据、检验检疫票据及供货商资质信息。同时,经宁夏菲杰特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驴肉进行检测验证,检出马源性成分。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2025年2月19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兴庆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肉品0.11千克;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841.52元;3.罚款25000元。
2024年12月11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商行销售的羽绒服进行抽样检验,发现该羽绒服产品绒子含量项目不符合《羽绒服装》国家标准。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5年5月19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金凤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该商行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羽绒服1件;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39元;3.罚款4038.75元。
2025年2月18日,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2025年春季农资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检查时,委托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该公司2024年1月17日生产的农用地膜进行检测验证,结论为不合格。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农用地膜1卷;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50元;3.罚款2250元。
2025年3月17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电线电缆质量”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库房内待售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电缆无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
2025年3月18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电线电缆质量”专项检查时,委托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该经销部库房内的线缆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库房内7卷线缆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3月24日,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电缆有限公司做日常监督检查时,在其厂房发现2台正在运行使用的单梁起重机,且没办法提供在有效期内合格的定期检验报告。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2025年7月1日,贺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2025年4月2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该摊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摊位使用的电子台秤在称重产品不变的情况下,通过电子台秤上“单价1、单价2、单价3、单价4”的按键操作后,显示的重量及单价会随之变动,同时经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检定,该电子台秤有作弊功能。
该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2025年7月26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西夏区分局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电子台秤1台;2.罚款1000元。
2025年4月29日,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转办线索,显示该检验测试的机构未依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验测试规程或者方法开展检验测试工作。且备样有效期已过,数据现在已经没办法进行复核,
该行为违反了《检验测试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2025年8月4日贺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